
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6年4月1日被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
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9日,接群众举报,我局对某酒店经营方安徽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电梯安全检查,发现电梯维保单位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检修电梯时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2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委托WXX接受我局调查询问,陈述了在检修电梯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具体情况,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与该酒店经营方安徽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负责酒店电梯维护保养。2025年11月19日下午当事人接酒店方通知,称该酒店1号客梯出现故障,当事人立即安排维保人员WXX去检修,到达后发现该电梯减速开关动作不灵敏,随即对该问题检修。检修期间,有群众反映其未设置防护措施。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酒店监控,发现该酒店1号电梯一楼层门打开,维保人员站在电梯门前检修,未设置防护措施,待群众提醒后,维保人员立即与酒店方联系并设置了防护栏。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过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本次违法属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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